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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加固补强规范

发布时间:2015-12-30

1.混凝土结构由于设计或施工不当,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使用过程中超载,使用功能改变,遭受地震等灾害出现损坏等各种原因,需要对某些工程的构件进行加固以保证其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或者满足、改变使用用途。
2.加固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施工简便和确保质量。对于混凝土基础、地F结构及特种结构的加固,因化学腐蚀引起的结构损坏的加固,以及地震区结构的抗震加固,尚应符合相应的加固技术规范的规定。
3.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进行可靠性鉴定,并经加固设计,设计内容及范围应根据可靠性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确定。
4.加固后的房屋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设计者按实际情况确定。
5.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应与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浇混凝土与原结构连接可靠,协同工作。
6.加固结构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承载力验算:
  (l)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结构上的作用或实际受力状况确定;
  (2)结构的计算截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截面积,并考虑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程度及加固部分的应变滞后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协同工作的程度;
  (3)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时,应考虑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4)加固后结构重量增加时,尚应对被加固的相关结构及建筑物基础进行验算。
7.对于高温、腐蚀、冻融、振动、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后再进行加固。
8.结构的加固应综合考虑其经济效果。尽量不损伤原结构,并保留具有利用价值的结构构件,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9.在加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会同加固设计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上。
10.对于可能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房屋建筑,在加固施工前,应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